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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代办

材料准备: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代办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法规节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  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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